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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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三省一市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6种情形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与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更好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与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更好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