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

  • 长三角三省一市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6种情形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与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更好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24年10月17日
    00

联系我们

  13419590347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491378174@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