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的舒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杨某辉等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李某英等人参加传销案。
经查,舒某以其实际控制的云南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投资认购合同书、承诺书,编撰“零风险创业项目”,设置管理层、Ⅰ岗人员、Ⅱ岗人员、无岗人员四个岗位人员,1名Ⅰ岗人员下设置3名Ⅱ岗人员组成一个团队共同发展无岗人员加入团队,每个无岗人员缴纳9000元投资认购款给公司,并与公司签订投资认购合同书,公司向该无岗人员出具承诺书和收款收据,承诺书内容是公司向该无岗人员承诺投资零风险、可获得高额利益。
每发展1名无岗人员进入团队,该无岗人员缴纳的9000元分配给该团队的Ⅰ岗人员、Ⅱ岗人员,Ⅰ岗人员分6000元,3名Ⅱ岗人员每人分1000元。分钱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公司提取10%作为“税款”,即分6000元的被公司提取100元,实际分得5900元。
每个团队无岗人员发展到9人,该团队就要发生“裂变”,即Ⅰ岗人员晋升为管理层,3名Ⅱ岗人员晋升为Ⅰ岗人员,9名无岗人员晋升为Ⅱ岗人员,新晋升的3名Ⅰ岗人员和对应的新晋升的9名Ⅱ岗人员,“裂变”组成3个新的团队,各自发展无岗人员,无岗人员达到9人又“裂变”成3个团队。Ⅱ岗人员晋升为Ⅰ岗人员可以分得9000元,Ⅰ岗人员晋升为管理岗可分得54000元,即一个无岗人员加入团队到晋升为Ⅰ岗结束可以获得63000元的“收益”。
Ⅰ岗结束后,有三种选择模式:第一种模式为选择退出;第二种模式为重新再次缴纳9000投资认购款后从成无岗人员根据规则晋升获取“利益”;第三种模式待管理岗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每人缴纳3万元投资款给公司,晋升管理层获得加入“排队领钱”的资格,第1个缴纳的3万元投资款归公司所有,第1个获得A岗,第2、3、4、5、6、7、8、9、10、11个加入“排队领钱”的人缴纳的3万元全部分给A岗,A岗领得10次3万元即30万后则退出,第1个退出后第2个进入“排队领钱”的人获得A岗开始“领钱”,以此类推,“排队领钱”。
退出A岗的人若要再次参与“排队领钱”,需再次缴纳3万元即可重新排队至队伍末端。按照规则设计管理层一个周期可获得30万元的“收益”。
管理层排队领钱一个周期后,可获得购买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的原始股权的资格,原始股权购买分2个档次,1挡20万元、2挡50万元,私募基金只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获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股东分红,一部分划做储备资金,储备资金用于“收口”,所谓“收口”,是预计2049年,玉溪市的中等收入人员达到80%以上时,逐步缩减团队规模,最后加入团队的无岗人员使用储备资金每人一次性发放63000元结束“零风险创业项目”。
截至案发,涉案人员共计116人,涉案资金104.4万余元。舒某等8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杨某辉等17人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了罚没6000元至80000元之间不等的行政处罚。李某英等人91人构成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了不予行政处罚或罚没1300元至27000元之间不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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