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网络技术公司定制字画抢拍网站,将原价不到200元的字画设置最低抢拍价2000元,以日涨3%的噱头吸引会员抢拍。短短4个月内,这个传销组织以线上抢拍字画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16级,下线会员账户5000余个,会员交易字画金额高达5.6亿元。近日,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湾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涉案的最后一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至此,这起新型网络传销案的28名被告人均获刑罚。
批发低价字画,包装成高价藏品
2022年4月,在家闲着无事的温州市龙湾区居民李某加入了一个“字画抢拍”群,看到有人“日赚百万”,只是来“玩一玩”的李某,觉得自己发现了“商机”。所谓“字画抢拍”,就是通过营造字画价格不断上涨的假象吸引会员抢拍,平台借此收取交易手续费。
在基本了解“字画抢拍”运营模式后,李某不甘心自己只是这场“游戏”的玩家,决心要成为“庄家”,准备“大赚一笔”。
随后,李某找到了朋友季某,向他讲述了“字画抢拍”的运营模式。面对这笔“稳赚不赔”的生意,季某欣然同意加入,二人约定由李某负责开发会员市场、开通字画拍卖分馆等运营工作,季某负责对接平台软件开发、数据维护、租赁服务器等技术工作。
为了看起来更加“靠谱”,季某专门注册了公司、申请了营业执照,并委托第三方网络技术公司定制字画抢拍网站和App。李某则在线上线下宣传所谓的名人字画有很高的升值空间,多次组织会员进行线下活动,并让“专业讲师”为会员授课,吸引更多人加入。
同年7月,李某以每幅不到200元的价格批发购买了1000余幅字画。在李某等人的包装下,这些低价字画在抢拍平台上“摇身一变”,成为起拍价2000元的“艺术品”。为营造抢拍效应,平台设定每幅字画每日涨幅3%作为抢拍的噱头,收取每笔交易价格1.7%作为交易手续费。
因字画每日涨幅3%,当单幅字画价格上涨至7000元及以上时,李某担心字画价格太高无人拍卖,会将高价字画拆分成多幅起拍价为2000元的字画再次竞拍。
为了让会员发展更多下线,平台设置直推奖和团队奖,直邀人数达到3人以上或者发展下线会员达到16人以上,会获得不同的提成奖励。会员有不同的等级,发展会员越多等级越高,发展会员达到一定数量后,甚至可以开抢拍分馆,自己成为分馆馆长获得分红。
2022年8月底,薛女士经朋友介绍,成为这个字画抢拍平台的会员。然而,在尝到几次“甜头”后,薛女士发现自己花费上万元“抢”到的字画竟无人接手,不久后,平台还发布了关闭维护声明。意识到被骗的薛女士向警方报案。此后,公安机关先后对李某等7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
立案监督,一网打尽传销骨干
2023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龙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初步阅卷后发现,这个新型网络传销案难点重重。
“不同于传统的传销模式,这个平台的会员未缴纳入会费,同时又有真实的字画作为交易标的,且李某、季某到案后拒不认罪。对此,我们围绕‘拉人头式’传销的本质特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取证,构建严密的证据体系,最终认定相关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王莹回忆道。
李某、季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案发前曾多次迁移、删除服务器数据,导致后台服务器关键数据缺失较多,如何在残缺的数据中还原全部事实真相?带着这样的疑问,检察官尝试运用大数据思维重新审查电子数据,将服务器后台数据的用户交易信息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流、银行账户资金流进行碰撞匹配,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审计报告等客观性证据,逐步推导出该传销团伙的组织运作模式、交易金额及盈利金额。
“本案中的字画,表面上是交易标的,实际上却是掩盖非法活动的道具,平台上的字画设置每日3%的涨幅,但需要新用户参与交易才能维持该模式,否则就会崩盘,符合通过发展下线牟利的特征,本质上仍是‘击鼓传花’式的传销活动犯罪。”王莹向记者介绍道。
随着整个案件事实浮出水面,纷繁复杂的人员层级关系和真实身份也逐渐清晰,检察官顺着资金流、用户信息流,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逐步查明隐藏在虚拟ID背后的分馆馆长、团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人的真实身份,先后监督公安机关对25名传销组织骨干成员立案侦查。
宽严相济,强化追赃挽损
经查,2022年5月至9月期间,李某、季某等32人通过字画抢拍平台发展下线会员16级,下线会员账户5000余个,会员交易字画金额高达5.6亿元,平台非法获利1500万余元。
为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办案检察官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有关犯罪事实、证据及定性等方面的问题加强释法说理,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最终,有31名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6万余元。
2023年8月25日至今年4月30日,龙湾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先后对该案2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另外4人因情节轻微,该院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截至7月26日,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对28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其中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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