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余名“会员”涉案金额4000多万,亮剑借虚拟币“吸金”乱象,镇江破获非法集资案

打着“1个FIL币(虚拟币,FIL是Filecoin的原生代币,Filecoin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存储网络)就可入局获得2倍收益、发展下线可得4倍团队收益”的幌子,合伙成立专门的公司,通过自主开发的App不到一年时间就吸引江苏、贵州、湖南等多个省市的会员1万余名,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

打着“1个FIL币(虚拟币,FIL是Filecoin的原生代币,Filecoin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存储网络)就可入局获得2倍收益、发展下线可得4倍团队收益”的幌子,合伙成立专门的公司,通过自主开发的App不到一年时间就吸引江苏、贵州、湖南等多个省市的会员1万余名,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

7月20日,记者从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了解到,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黎某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三年至五年缓刑,并处罚金21万元至25万元。

投入1个FIL币,至少获得2倍收益?

镇江市京口区的蒋先生是一名“虚拟币”发烧友,2021年的6月,他通过自己所在的虚拟币QQ交流群知道了一款简称FPM的APP投资平台。

该平台声称与矿机商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帮会员质押“挖矿”。只要下载APP并注册会员后,最低起充1个1FIL币就可以进行质押“挖矿”,获得至少2倍的静态收益,还可通过发展下线得到收益1%到30%的额外团队收益,最高可达4倍。如果申请提现,在扣除1%手续费后最迟三天内就可以到账。

一直关注并看好Filecoin的蒋先生,立马就心动了,从交易所购买了500个FIL币充值到FPM平台,还拉了自己的几个币圈好友作为自己的下线。

果不其然,因为FIL的币值一直在上涨,平台显示的收益也随之水涨船高。但看到平台充值的人数越来越多,又不时看到网上某虚拟币投资APP爆雷的新闻,担心自己的钱拿不回来的蒋先生便向平台申请收益提现。

但等了五天,自己的申请一直处于“待审核”状态。害怕平台崩盘的蒋先生,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初查发现,FPM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而且平台背后还有一个实际运作方——贵阳某数据存储有限公司。2021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成立公司,掩盖非法的事实

随着侦查活动的深入,以贵阳某数据存储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黎某为首的几名股东浮出水面。

2020年11月,多年混迹于币圈的黎某被币圈好友告知有Filcoin衍生项目的“发财门路”,经其介绍认识了北京某矿机商黄某。知道Filcoin即将上线、对其很看好的的黎某,找到了李某、田某等几个好哥们出资“入伙”,自己则负责与矿机商对接购买了设备准备“挖矿”。

等到Filcoin正式上线后,黎某发现花重金购买的设备却挖不了矿。经询问发现,除了要购买设备,还需要前置质押大量的FIL币才能“挖矿”产生收益。可是去哪找这么多的FIL币呢?黎某、李某等人想到曾经充值使用过的某虚拟币APP的传销模式,于是便委托矿机商黄某按照类似模式设计和开发了“FPM”App,并于2020年12月正式上线。

平台上线后,黎某、李某等每人组建一个团队,通过网络、线下推介等方式全力圈收FIL币。2021年3月、4月,黎某又先后拉来了有着丰富“推广销售经验”的熊某、王某。

2021年5月,为了拉拢更多人并增加平台的可信度,黎某等人还注册成立了贵阳某数据存储有限公司。期间,他们分别任公司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开始运营、推广FPM平台,并且以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质押合同:书面承诺返还参与人2倍质押FIL币。

从2020年12月18日平台上线到2021年10月13日,FPM平台注册会员达1万余个,层级关系达10层,累计吸收会员FIL币40余万个,涉案金额高达4000多万。

虽然该平台对外宣传会员投入的FIL全部用于质押“挖矿”,但由于会员数量越来越多后,“挖矿”产生的收益无法给付约定的收益,为了不崩盘,平台只能不断地发展下线、充实玩家数量和FIL币数量,以及延长原先约定的收益时间和提现审核时间,维持平台继续运营下去。

引导侦查, 具体分析准确定性

2021年9月,鉴于案件重大复杂,镇江京口区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邀请后,第一时间指派该院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检察部主任彭莉组成办案团队,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

期间,办案团队先后4次与侦查人员会商案情,从资金去向、宣传话术的真实性以及节点建立等方面提出20余条针对性建议。

2022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黎某、李某等8人移送京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团队经审查认为,李某、黎某等人为了推广FPM平台,设定了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动态收益规则虽然属于传销犯罪中拉人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不断发展下线人员的模式,但经鉴定和审计发现,黎某等人将吸收到的FIL币大量用于与矿机商合作质押“挖矿”,而且截止案发,黎某等人投入的FIL币仍在持续“挖矿”产生收益,并没有转移资金的行为。据此,不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释法说理,促使8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的一份文书获评全省优秀省优秀释法说理文书。同时,考虑到黎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质押和新产出的FIL币进行扣押,且足够兑付投资人损失。2023年10月,京口区检察院在对黎某等8人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还建议适用缓刑。

近日,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和量刑建议,并作出前述判决。

发稿前,院方还介绍,贵阳某数据存储有限公司是黎某等人为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成立的,成立后的主要业务是运营FPM平台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但为进一步规范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京口区检察院及时将办案中发现的该公司涉嫌“空壳公司”的线索移交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对贵阳某数据存储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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