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告发布活动合规指引(试行)
一、广告活动总体要求
1.广告要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3.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4.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在互联网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5.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指导行业不断提高广告宣传规范管理水平,加强与企业、其他行业组织和相关监管部门的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二、 广告活动主体责任义务
6.广告活动主体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传统或互联网媒体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8.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9.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媒介等,应当设立专门的广告业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相应的场所、设备。广告发布单位应当确保其在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广告发布活动。
10.广告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各相关主体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11.广告发布者应当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真实的广告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不得利用自身拥有的媒介或者其他发布手段的优势地位,妨碍、排斥正当竞争。
1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广告合规管理,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广告内容,依法合规发布广告。
13.广告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广告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1)承接的广告样件;
(2)收取和查验的广告证明文件和查验记录,对不能存档的要记录相应内容;
(3)广告审查情况记录材料;
(4)广告合同;
(5)广告内容修改记录;
(6)广告主对广告发布样稿的确认记录;
(7)互联网广告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投放记录等;
(8)其他应当保存的材料。
14.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15.广告经营企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广告业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资料。
三、 广告内容合规要求
16.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特供”“专供”及“人民大会堂”(RMDHT)、“国宴专用”(GYZY)、“军队”(JD)等内容;
(4)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5)散布谣言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以及各种“蹭热点”“博眼球”,利用群众热议事件等作为炒作噱头进行商业宣传等内容;
(8)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9)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
(10)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7.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可使用。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代商品的可使用。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中可使用。
18. 广告涉及许可、专利、引用数据等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2)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3)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4)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新工艺、新技术的,应当标明认定机构。
19.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20. 利用传统媒体或互联网媒体发布广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以下领域广告发布应遵循下列规定:
(1)发布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引人误解的诱导性内容;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3)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等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相混淆的用语。
(4)酒类广告,不得出现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能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治疗疾病等功效;不得含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内容;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内容或暗语;不得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5)金融投资类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等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等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学术机构、教育机构、专业人士、考试命题人员、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职业技能培训广告不得出现“新赛道”“新技能”“找好工作”“赚快钱”等内容以及宣称能够“快速取证”“包过”等内容。
(7)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发布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
(8)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9)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或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广告不得混淆真性与假性近视表述,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误导性表述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伪造统计数据或者科学实验数据宣传近视防控效果等。
(11)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广告,不得使用“当天出证/报告”“不送样检测”“检验检测包过”“急速出报告”“确保通过”等误导性表述进行营销宣传;对不属于认证或未取得认证证书的,不得以认证名义进行宣传。
四、广告发布负面清单
21.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22.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23.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和处方药广告。
2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禁止作广告。
25. 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26. 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2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事项
28. 本指引是对广告活动主体合规建设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供参照执行。广告活动主体违反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本指引未涉及事项,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
30. 本指引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纪实资讯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