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顾名思义就是打击制假贩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早期的职业打假人是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经营而出现的一种新兴职业。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制度的不断完善,以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私益性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迅速增长。
01 恶意职业打假的现状有哪些?
目前,社会上一些恶意打假现象层出不穷。
近日,海南省文昌市法院宣判三起彭某诉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彭某在被告某公司淘宝平台网店下单购买1台商品名称为“PHILIPS(飞利浦)“牌的高清电脑摄像头,实付44.56元。签收后,彭某通过电脑USB读取摄像头的VID值来查询所对应的生产厂家,经发送邮件给该厂家询问,其回复并未生产制造过 PHILIPS(飞利浦)品牌的摄像头。之后,彭某又在该公司京东平台和拼多多平台的不同店铺购买了10台同类摄像头。
彭某以该公司网店销售的摄像头系假冒PHILIPS(飞利浦)商标的产品为由诉至文昌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每笔订单500元。
5月22日,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举报人王某某的一起举报件,28日又收到另一举报人王某的一起举报件。收到举报件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立刻着手调查,发现两位举报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一人共投诉举报710次;另一人共投诉举报827件,发现两位是属于职业打假人,欲谋取不当利益。
李沧区永平路上的多家小超市也接连遭遇“恶意打假”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商户包括文具店、烟酒店、小超市和便利店等,店主均反映被职业打假人指控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
在面对诸多的借着打假的幌子而进行的恶意打假事件,那到底什么是打假呢?
02 什么是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是一种民事行为,由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横行,普通民众无法识别保护自身权益,许多民众通过自身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借助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市场消费环境起到净化作用。
而恶意职业打假行为,是指职业打假人针对明显轻微的违法行为多次向商家索赔,甚至不惜采用不法手段,索赔不成后,利用法律设定的高额罚款,将投诉举报作为向商家施压的手段,利用行政复议诉讼作为向行政机关施压的手段,以实现其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
03 为什么会有职业打假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职业打假人逐渐成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他们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市场秩序起到一定的正向规范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他们有时会利用法律漏洞或者制造恶意举报,给企业或个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特别是法律原因,由于目前法律界定不够清晰,不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存在明显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幅度有较大差异;不同司法机关对恶意职业打假行为的态度不一致,对恶意职业打假人的高额索赔要求和商家合法利益之间的平衡把握尺度不一。
虽然一些不法分子会钻法律漏洞进行恶意举报,但我国目前对于打假颁布的法规条例也在越来越规范。
04 我国打假法规条例有哪些?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在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权利。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并由经营者承担相关费用。这为消费者在购买到假货时提供了退货或换货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则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了规定。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这一条款有效遏制了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并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当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若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信息,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则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提供了额外的法律保障。
在食品安全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关于打假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等方面。虽然这些规定不直接针对打假行为,但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从而间接支持了打假行动。
在刑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行为进行了规定。职业打假人若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进行打假,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职业打假人滥用权利进行非法牟利,确保打假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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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打假方面有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以及刑法等多个领域。这些法律法规共同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05 恶意打假后续如何解决?
海南省文昌市法院宣判三起彭某诉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查后发现被告提供的商品并非系由该厂家生产制造的PHILIPS(飞利浦)品牌的摄像头,被告未提供涉案摄像头的合法来源和相应品牌销售资质,无法证实其销售的摄像头系PHILIPS(飞利浦)品牌的产品。承办法官符娟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请求涉案摄像头全额退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打假案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第五条第(十六)项“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的规定,举报人滥用举报权利,通过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挟市场主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局不予支持。另外相关举报行为涉及牟利性索赔行为,相关调查处置情况本局不予告知,如本局在调查处置中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行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李沧区市场监管局也已经介入此案中进行调查,对涉及的商户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调查。
06 如何应对职业打假情况?
就目前而言,职业打假行为已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职业打假的情况时,应该如何应对呢?
要解决职业打假人泛滥的现状,需要经营户、职能部门、司法部门要通力合作:经营户严词拒绝职业打假人的不合理要求,职能部门切实依法履职,不和“稀泥”,司法机关认真研讨,争取同案同判,最关键是提请最高法出台对职业打假人统一规制的法例,斩断职业打假这一利益链条,让职业打假人这一“灰色”地带有法可依,督促其有法必依。
资料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经销商之家、监管之声、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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