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文 严惩食药领域恶意“维权”!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释放出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

最高法发文 严惩食药领域恶意“维权”!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释放出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

最高法发文 严惩食药领域恶意“维权”!

在依法遏制恶意“维权”行为方面,《意见》强调既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助力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水平,又要完善对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制度。对当事人一方通过私藏食品、私放过期食品、伪造或者抹去标签内容等方式恶意制造企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虚假事实,恶意举报、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严惩。近年来,最高法十分关注食品领域的违法问题。

2022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5号),对于食药领域,《意见》强调以最严的举措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以最严的手段斩断“黑作坊”生产经营链条;以最严的赔偿责任遏制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

最高法发文 严惩食药领域恶意“维权”!

在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意见》明确指出:

  • 通过夸大宣传、虚构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能,向老年消费者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服务,构成欺诈,消费者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 经营者诱导老年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其需求或者明显超出其需求范围的保健食品等商品或者服务,致使合同显失公平,消费者请求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 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今年以来, 最高法也发布了不少针对食品领域的典型案例, 对各地执法裁判给出了指导。 

在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方面,今年3月,最高法发布的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中就有“因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XX压力瘦身糖果”,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发文 严惩食药领域恶意“维权”!

最高法认为,目前,大众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十分普遍,同时,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因交易环境的虚拟化潜藏着一定的风险。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裁判认定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

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4月,最高法发布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杨某某诉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发文 严惩食药领域恶意“维权”!

最高法认为, 健康消费是老年人关注的重要领域。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重视,通过夸大产品的保健治疗功能诱导老年人进行消费。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通过微信群等媒介虚假宣传,形式更加隐蔽化,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本案判决明确了在微信群对医疗器械、药品等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老年消费者,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对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今年8月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姜某某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食品广告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最高法发文 严惩食药领域恶意“维权”!

最高法认为,虚假药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行为人通过朋友圈大肆虚假宣传普通食品能治疗各种疾病甚至“包治百病”,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分辨能力较差的老年患者,甚至重症患者信以为真,购买大量产品,耽误最佳治疗时机,最后落个“人财两空”。姜某某等人长期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虚假广告信息,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本判决既打击了虚假广告行为,又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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