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出手严惩网络暴力,这些情形将从重处罚!

6月9日,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

消息一出,立马在网络上掀起一股讨论的热潮,不少网友拍手称快,纷纷建言献策。

长期以来,网络暴力一直是网络治理的难点和痛点,在一件件“网暴悲剧”发生后,社交平台都充斥着对网暴者的谴责,可随着热度的褪去,悲剧似乎尘封在互联网记忆中,慢慢被遗忘,而很少有网暴者受到惩治的消息。细究原因,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使部分网民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他们往往自诩为“道德正义者”,在真相尚未调查清楚之前,就“按键伤人”。另一方面,在“流量至上”的时代,网暴似乎成为一门生意经,网暴者经常通过炒作虚假事件、造谣等手段引流,博取关注,从而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把网暴变成牟取暴利的工具。另外,由于维权成本高、证据收集困难、认定标准模糊等原因,也给治理网暴增加了难度。

针对此,“两高一部”发布《征求意见稿》,对公检法之间的衔接配合、受害标准的认证、被害人维权难等问题作出规定,亮点颇多。

对于网络暴力受害者自证难、取证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预示着受害者在维权的漫长路途中不再是“孤军奋战”,在维权之路上会得到更多人的陪伴。

再比如,虽然《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对网暴有相应的惩处措施,但是,相关法律对网暴手段、受害者的受害程度等方面的认定标准仍然较为模糊,例如,一些网暴者通过人肉搜索、群体黑和诽谤侮辱的方式宣泄自己的情绪,却很少受到相应的惩处。

因而,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依法惩治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线下滋扰、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这有助于解决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征求意见稿此次提出,对于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5种情形应从重处罚,包括: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征求意见稿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而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征求意见稿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立足执法司法职能,在依法办理涉网络暴力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做实诉源治理,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促进网络暴力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发至:xsjsxgca@163.com;

二、信件请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邮编:100745;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邮编:100726。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标注“惩治网暴文件反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

1.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感,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2.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3.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4.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5.依法惩治线下滋扰行为。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6.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9.依法做好民事维权工作。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0.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三、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

11.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12.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

(3)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13.依法适用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4.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对于网络侮辱、诽谤以及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他罪名处理的网络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网络暴力案件立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

15.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16.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四、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完善综合治理措施

17.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针对相关网暴信息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影响难消除的现实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通过媒体公开道歉等方式,实现对被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18.强化衔接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统一对网络暴力行为定性和案件处理程序的认识,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

19.做好法治宣传。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适时发布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向社会明确传导“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20.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立足执法司法职能,在依法办理涉网络暴力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做实诉源治理,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促进网络暴力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纪实资讯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0)
FullFull
上一篇 2023年6月13日 下午5:54
下一篇 2023年6月14日 下午4:57

相关推荐

  • 准旗市场监管局六个方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打传规直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 不断强化执法办案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六个方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办案力度和打传规直监管力度,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办力度。立足职能,部署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数字经济等新发展趋势,打击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聚…

    2023年5月6日
    00
  •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局务会,传达学习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工作会议精神

    3月17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召开2023年第3次局务会,传达学习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价监竞争工作会议、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工作会议、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和全省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审议全省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文件。省局党组书记、局长钱俊君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要认真学习领会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价监竞争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价监…

    2023年3月20日
    00
  • 国家药监局对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号角网讯 5月20日,国家药监局对《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对2009年发布的《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进行修订,明确医用透明质酸钠类产品分类界定有关原则,指导规范医用透明质酸钠相关产品的注册和监管工作。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 目前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除了在药…

    2022年5月25日
    00
  • 昆明市场监管局召开2023年上半年在昆直销企业专题工作会

    ​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2023年上半年在昆直销企业专题工作会。 会议通报了今年以来在昆直销企业经营现状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信用分类监管评价结果情况,强调直销企业会议报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面对疫情带来的影响,鼓励企业提振信心、积极面对。会上,16家在昆直销企业共同发出《在昆直销企业规范经营自律倡议书》,并在会上集体宣读。 会议要求,下半年全…

    2023年7月26日
    00
  •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宣传活动

    为提高社会各界防范传销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道道网讯 近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在新华社区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宣传活动。

    2024年10月18日
    00

联系我们

  13419590347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491378174@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