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规将陆续施行,其中就包括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这是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实施14年后的首次修订。此次修法进一步明晰了数字经济反垄断的适用规则,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制平台经济垄断行为。专家分析称,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将更有力地打击数字经济头部企业“二选一”的垄断行为,为腰部、尾部企业提供了更好的保护,能有效保障中小企业生存空间。
与市场相向而行
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总则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表示,这个条款可适用于反垄断各个领域,例如算法共谋、二选一以及资本的无序扩张。在第22条专门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强调,“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对近年来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进行规制,其实也是基于现实需要。6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指出,2021年全年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罚没金额235.92亿元。其中,来自互联网行业的各类垄断案件占2021年反垄断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74%,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罚没金额占比则达到92%。
《报告》指出,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竞争失序问题逐步显现,亟须加以规范。平台经济具有区别于传统经济的明显特点,竞争问题更为复杂,给反垄断监管带来较大挑战。
在数字经济浪潮下,我国平台经济也进入发展的换挡提速期。独立国际策略研究员陈佳认为,平台经济在不断创新便民服务的同时,也存在利用技术和市场优势实施“大数据杀熟”等垄断行为,普通民众在享受高效便捷服务的同时,私人信息保护也越来越弱。新修改的《反垄断法》能惠及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促进数字经济企业健康发展。
剑指头部企业“二选一”
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案件中,“二选一”垄断行为成为执法重点。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对其处以182.28亿元的高额罚款。
“《反垄断法》保护竞争,但不是保护竞争者。如果竞争者退出市场不是因为产品的高价、低质或者劣质的售后服务,而是因为大平台强制实施的‘二选一’减少了其用户的数量,这显然是一种扭曲的竞争。”王晓晔说。
事实上,对于“二选一”行为,早已在《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相应的条款进行规制。对此,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表示,“‘二选一’案件可以被认为促进了反垄断法对于数字经济领域的重视,且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彦彦则认为,“二选一”限制了商家入驻电商平台的选择权,也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看似加剧了竞争,实际上是使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变相导致市场缺乏竞争。本次修订《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了平台的这种行为,优化市场竞争,保护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中小企业生存拓空间
反垄断监管的深入也推动了企业自查。7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阿里巴巴、腾讯、B站等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也提到,本次公开案件均为过去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交易。随着反垄断常态化监管的深入推进,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意识不断提高,积极自查历史交易,主动报告涉嫌未依法申报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
事实上,破除头部企业的强制“二选一”行为,是为腰部尾部企业争取生存空间。
崔彦彦认为,腰部、尾部企业往往处于弱势状态,新修改的《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优势的平台等利用算法、技术、资本等实施垄断行为,会为腰部、尾部企业争取、扩大生存空间,优化竞争形态,增加公平性。我国《反垄断法》一直以破除托拉斯等垄断行为为目标,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但是资本的本源是逐利的,因此在真正的市场竞争当中,一定会衍生出垄断行为,此时就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进行调节。
“未来国家应当会针对数字经济及其周边的法律关系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腰部、尾部企业的切实权利,防止资本和优势的过度集中。”崔彦彦说。
李洪江则认为,新修改的《反垄断法》使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营者集中的全过程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对腰部、尾部尤其是可能面临“扼杀性”并购的企业,提供了更好的保护,减少了中小企业交易成本,有效保障中小企业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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