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自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2021年5月3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发布至今已有快一年的时间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准备好了呢?化妆品标签管理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规范呢?下面一一为您划出重点。
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有标签
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化妆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功效宣称和安全警示等内容的主要载体,真实、完整、准确的标签标注是确保消费者正确、合理、安全使用产品的必要保障。
按照《办法》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中文标签十项缺一不可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中文标签还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禁止宣称医疗作用或使用封建迷信用语
化妆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关系身体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有些化妆品企业为了销售业绩,对化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称,例如有的宣称速效、换肤、去除皱纹等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有的明示或暗示有解毒、抗敏、除菌、祛疤等医疗作用,还有的使用“神”“魂”“裸妆”等封建迷信或庸俗的词意,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自5月1日起,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均需标注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化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
产品使用期限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
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两种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择上述方式标注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商标名不可宣称医疗效果
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
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儿童等特殊人群注意事项需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小样等赠品试用装标签也非法外之地
近年来,造型小巧、品种繁多的化妆品小样日渐火爆,逐渐成为各品牌吸引消费者的方式之一,购买化妆品附赠小样成为不少品牌宣传和促销的主要手段。
从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角度来说,向消费者免费派发或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化妆品小样,不仅能减少高额的广告费用支出,而且可试用性给消费者带来的体验感相较于广告更具有说服力,同时也可以为品牌培养潜在的客户群。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小样所呈现的新鲜感和便携性正好迎合了当代消费者的消费理念,而且较高的性价比更是“圈粉”无数年轻人。但是市面上的一些小样、赠品并不像正品一样有规范的标签,往往标识非常简单模糊,有的甚至什么标识都没有。
自5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对此进行了规范,按照规定要求,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化妆品品牌在发放赠品、小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标签规范,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也要仔细辨别,查看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存在字号不规范等瑕疵责令改正
化妆品标签存在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引导语的;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标签规定情节严重者处五年禁业
《办法》明确了责任主体,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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