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发布消费提示:声称食品有医疗效果为虚假宣传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检查药品批准文号

纪实网讯 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当前,一些不良经营者通过包装成“神医”“神药”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药品,忽悠老年人购买,非法牟取暴利。因此,提醒老年消费者,要通过医院、药店等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并仔细检查药品的批准文号。除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都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获得批准文号方能上市。

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医院、诊所、药店等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规场所(含电商平台)购买药品,仔细检查药品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号)、有效期限等。

此外,要当心网上有关“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发布涉及中医药的虚假违法广告,通过虚假或者夸大疗效,诱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中医药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给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

保健食品不能治病,有病要及时就医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对于医疗效果显著的食品,很可能非法添加了药品,对健康有害。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出,食品不是药品,不具备治疗疾病的效果。对于一些宣称能治疗疾病的“食品”,要么是虚假宣传,要么很可能是非法添加了药品。中国消费者协会告诫老年人在购买保健食品时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要结合自己身体状况来选择。每种保健食品都有它的适宜人群或者不适宜人群,老年消费者首先要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实际需求。建议在购买保健食品前,最好到正规医院进行体检,听从医生的建议。

二要认准“蓝帽子”(保健食品标志)并仔细核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市场鱼龙混杂,消费者稍有不慎,就会买到假冒伪劣的保健食品。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尽量选择超市、药店、专卖店等场所或者信誉较好的电商处购买保健食品,注意查看商家是否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是否含有保健食品销售,并检查产品包装上是否有“蓝帽子”保健食品专属标志及批准文号。

三要注意区分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及药品的区别,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保健食品不同于其他食品,也不同于药品,对此要严格加以区分。保健食品没有疾病治疗或预防作用,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切勿听信将保健食品吹嘘为灵丹妙药或片面夸大药品毒副作用的虚假宣传。消费者身体不适要及时去正规医院治疗,不可完全依赖于保健食品,以免贻误病情。

免责声明:如有侵犯版权,请及时联系处理。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纪实资讯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0)
FullFull
上一篇 2021年11月24日 上午12:00
下一篇 2021年11月26日 上午12:00

相关推荐

  • 《“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发布 鼓励中药保健食品研发

    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下称《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中医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措施。《规划》要求,到2025年,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政策和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振兴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规划》提出: 丰富中医药健康产品供给。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022年4月1日
    00
  • 罚款100万!中山市市场监管局高压打击传销,守好群众“钱袋子”

    10月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2024年查处传销案件推进会,传达全省价监竞争工作会议精神,研判当前打击传销工作新形势,讨论传销案件查办相关问题。

    2024年10月18日
    00
  • 配套新《公司法》上线新功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升级改造

    日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已完成升级改造,按照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全面上线适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新功能。

    2024年7月12日
    00
  • 最大罚单产生!化妆品企业要注意了

    125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实施以来的最大罚单在广州产生。 据《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处一宗生产未经注册且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特殊化妆品案件中,处罚金额高达125万元。” 125万!近3年最大罚单 据报道,今年3月份,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市场监管所联合钟落潭镇政府对某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企…

    2021年7月27日
    00
  • 四省市发布《意见》:推进保健食品追溯管理

    纪实网讯  9月6日,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长三角地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强调要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实现保健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严防…

    2021年9月7日
    00

联系我们

  13419590347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491378174@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