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要求停播美容贷及类似广告的消息登上了热搜。
9月2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期发现,一些“美容贷”广告以低息甚至无息吸引青年,诱导超前消费、超高消费,涉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广电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平台一律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
此前热播的影视剧《扫黑风暴》中,江疏影饰演的电视台记者黄希,以顾客的身份在一家医美中心暗访,为了拿到证据,她办理了对方推荐的“美丽贷”。快速注册并拍照后,就轻松拿到了实为高利贷的贷款。
而在现实中,“先美丽,后买单”“0利息0首付变美丽”,这样的广告屡见不鲜,背后其实也是变相的高利贷。
针对美容贷,新华社26日的文章指出,记者在多地调查发现,一些医美机构以低息甚至无息诱骗消费者办理“美容贷”,但实际上有的贷款利率高达百分之三十多,有的人变美未成却背了一身债。
文章指出,一些医美机构往往用“超低价”的优惠广告吸引顾客:1元钱的小气泡深层清洁、脱毛体验价1元起、9.9元的祛痘套餐……原价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医疗美容服务往往标出“白菜价”,而当消费者走进医美机构时却被推销费用高昂的项目,再进一步推荐“美容贷”。
新华社记者在浙江对多家医美机构走访调查发现,不少医美项目价格高昂,动辄上万元,几个项目做下来甚至会超过10万元,几乎每家机构都能办理医美项目贷款。
一些医美机构在宣传分期付款时,往往以低息吸引消费者,但实际利息远远高于国家规定贷款利率。有的平台甚至宣称0利息,实际上会收取各种手续费。一些贷款条件初看似乎很合算,但实际操作中,医美机构和金融平台往往以各种名目收取额外费用。
中消协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网贷
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美容美发类投诉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2021年上半年16459件,同比增长60%。其中一类集中问题就是诱导消费者办理美容网贷,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中消协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美容贷”,理性评估风险,认清自身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签订网贷合同时,注意审查贷款合同中关于期限、贷款利率、逾期及违约金条款,防止被贷款机构以逾期违约等名目加重还款负担,不让他人代为操作。
央视近日也发表评论称,目前的“美丽贷”骗局涉及行业较多,对乱象的监管涉及工商、卫生、金融、公安等多个部门,只有这些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才能加强对此类平台和机构的查处与整治,才能加大对违法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对“美丽贷”的整顿不断升级,对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当有关部门、相关平台与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织就的防骗安全网越来越密实,当越来越多的人面对诈骗套路时能够保持清醒的思维与理性的判断,骗子也就再无可乘之机。
互金协会规范医疗美容相关金融产品
6月9日,为促进医疗美容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呼吁各会员单位共同发起以下倡议:
金融机构不与任何不法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合作,不向任何不法医疗美容机构客户提供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选择证照齐全、依法合规经营的第三方医疗美容机构合作,并建立相关机制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定期评估,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合作。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金融监管部门各项规定,在提供医疗美容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时,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评估消费者的还款能力,自主确定客户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做好风险控制。针对大学生消费者,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大学生消费贷款的相关规定。
金融机构及其第三方合作机构向消费者推介医疗美容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产品时,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明示贷款主体、年化综合成本、还本付息安排、违约责任、逾期清收以及咨询投诉渠道基本信息。
金融机构及其第三方合作机构承诺不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或接受超出其风险认知和还款能力的借贷。
金融机构及其第三方合作机构应尊重消费者购买医美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意愿,及时取消没有实际发生的医美贷款服务,不得强制交易。
市场监管总局出手 打击医美广告乱象
事实上,打击医美乱象,多个部门一直在行动。今年的8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提到将对以下十种医美广告乱象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
(九)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十)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八部委联合开展医美专项整治
6月10日,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于2021年6月-12月联合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指出,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美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等行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方案》明确,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执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未经依法审查取得批准,严禁发布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虚假信息。
机构指出,2017年以来,国家卫健委等部委多次联合打击非法医疗美服务,体现了国家对于整治医美乱象的重视。伴随着更多正规医美产品的获批、医美监管的趋严和消费者正规产品意识的提升,未来正规机构和持证医美厂商将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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