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标注具有医疗作用 化妆品监管新规公布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6日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6日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出厂的化妆品留样并记录。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

《办法》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化妆品名称使用商标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办法》还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产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应当依法标明注意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被误用为儿童化妆品。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在化妆品经营方面,《办法》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向其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办法》提出,对情节严重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包括,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纪实资讯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0)
FullFull
上一篇 2021年8月9日 上午12:00
下一篇 2021年8月11日 上午12:00

相关推荐

  • 中企贸反传打假执委会在京正式揭牌成立

    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国务院、公安部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预防和严厉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犯罪、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伪冒假劣商品,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之规定,12月16日,中企贸反传打假执委会在北京举行揭牌成立仪式。

    2024年12月18日
    00
  • 最高法发文 严惩食药领域恶意“维权”!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释放出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

    2023年10月12日
    00
  • 安徽:部署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4月11日,安徽省委政法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联合印发通知,自即日起至12月10日,部署开展打击传销“皖剑-2023”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以加大整治聚集式传销活动力度、严厉查处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扎实开展“两创”工作为重点,围绕打击、清理、创建、宣传等重点环节,坚持“反复打、打反复”,线上线下一体化推进,是继2011年以来全省开展的第13次打击传销专项…

    2023年4月13日
    00
  • 全国暨山东省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启动

           5月24日,2021年全国暨山东省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在济南启动。这是国家药监局连续第三年举办以“安全用妆”为主旨的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也是首次与山东省药监局联合举办启动仪式。        据介绍,宣传周重点从四个方面做好新时代化妆品监管工作:完善化妆品监管法…

    2021年5月26日
    00
  • “小金盾”来了!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

    纪实网讯 12月1日,国家药监局公布了儿童化妆品标志及各项展示要求,强调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守护儿童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通告显示,为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提升儿童化妆品辨识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标志。 国家药监局对标志提出了具体要求,儿童化妆品标志应当按照国…

    2021年12月2日
    00

联系我们

  13419590347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491378174@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