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准直销企业”一律不准从事直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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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网 8月2日讯 (作者:欧阳文章)中国有没有所谓的“准直销企业”?我的回答是“没有”。但是,有人说正在申请直销牌照的企业是“准直销企业”,对此,我在尊重这一说法的同时,斩钉截铁地说:中国没有“准直销企业”。

我为什么要写此文来说这个问题,因为我发现有的媒体对申牌未果而仍在从事直销的企业,被冠于“准直销企业”的名号,这是一种严重的误导。根据《直销管理条律》《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所谓“准直销企业”不是政府认可的直销企业,因此,一律不准从事直销业务,如有发现,必须坚决加以制止。

首先,直销企业必须要有直销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直销业务。

什么叫直销企业?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从事直销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依法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是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是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是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必须要有直销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直销业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直销员只在企业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直销企业的直销地区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未经审核公布的地区不得开展直销业务。

直销经营许可证仅说明该企业有资格从事直销经营,但不是区分直销与传销的依据。获得牌照的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是合法经营行为,主要上以“单层次”为主要特征。而传销则是非法经营行为,是以“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

其次,申牌未果的企业是直销行业以外的企业,不得从事直销业务。

企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直销。也就是说,申牌未果的企业是直销行业以外的企业,不得从事直销业务。

一般而言,申牌未果的企业从事直销,大多属于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都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申牌未果的企业从事所谓的直销,实际上就是《禁止传销条例》中所说和传销行为。

比如,乐利来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申请直销牌照未果的企业,据山东省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县永红筋骨养护中心裴某、李某在销售乐利来公司产品时,以“乐利来公司奖金制度”为基础制定“平邑县永红筋骨养护中心奖金制度”,发展会员、收取会员报单款,最终因涉嫌传销,平邑县永红筋骨养护中心被平邑县市场监管局罚款20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173万余元。由此可见,申牌未果的企业是直销行业以外的企业,不得从事直销业务。

第三,申牌未果的企业不得“挂靠”直销企业从事直销业务。

虽然暂时没有申请到直销牌照,但能否通过与直销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展直销?不能!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直销经营必须经商务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将被依法查处。根据《行政许可法》,被许可人(即直销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别企业或团队打着与直销企业合作的名义从事直销,属于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是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直销企业可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直销产品范围包括: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等5类。而申牌未果的企业不得“挂靠”直销企业从事直销业务,销售自己的产品。前几年,一些直销企业为实现扩大销售业绩的目的,“挂靠”了很多想从事直销的企业,其中包括申牌未果的企业,并默认甚至指使其以直销名义或者以直销经营许可为幌子,以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从事传销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损害了相关当事方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这样的“挂靠”是一种“碰瓷”直销的行为,属于违法的,必须坚决禁止。

申牌未果的企业不得“挂靠”直销企业从事直销业务,这是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直销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调查掌握直销企业是否存在下列四种情形:直销企业与本企业以外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等主体签订只能销售该企业产品的合同,或者通过合作、包销等形式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并非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是以各种资本项目运作、投资返利分红、股票或者期权等为载体,以资金盘的形式运营;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均是以该企业的名义、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为幌子、以开展“直销经营”为借口,许以高额回报,引诱、哄骗相关人员参与;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或者第26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如一经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坚决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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