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题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云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
据《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杭州云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岳、唐时红、苏忠国、楚峰昌传销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鲁0306财保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云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岳、唐时红、苏忠国、楚峰昌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及相对应的理财产品50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云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岳、唐时红、苏忠国、楚峰昌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及相对应的理财产品50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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