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9时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文创公司)、被告人戴志康、戴卫新、郁耀、张艳华、陆卫丰、顾文俊、徐生宽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被告人戴志康作为被告单位证大文创公司等“证大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决定采用债权转让模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证大系”企业将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放贷形成的债权包装为年化收益5%-15%且保本付息的债权转让型理财产品,由上海证大大拇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线下门店或上海证大爱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捞财宝”线上平台对外公开招揽出借人,并采用虚假发售逾期债权产品、虚假凑标、虚假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期间,被告人戴卫新全面负责“证大系”企业销售及放贷业务,被告人郁耀负责线上、线下销售管理,被告人张艳华负责借贷审核及催收,被告人陆卫丰负责财务、资金管理,被告人顾文俊和徐生宽负责线下销售管理。至案发,“证大系”企业累计向35.01万余人非法集资人民币596.66亿余元,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兑付出借人资金、对外放贷、公司运营等,造成2.65万余名被害人本金未兑付共计人民币75.21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证大文创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戴志康、戴卫新、郁耀、张艳华、陆卫丰、顾文俊、徐生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辩护人针对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及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庭审持续到3月31日19时05分。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180余人旁听了庭审。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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