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网红世家”特大网络传销案的刑事判决书。本网在该判决书上看到,郭忠忠等10名被告人利用网络平台,以传销固有的模式销售化妆品牟取非法利益。至案发,“网红世家”传销组织共计发展会员86万余人,收入传销资金9188万余元。
2018年初,被告人郭忠忠准备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化妆品牟利,找到有从事化妆品销售经验的被告人王某、熊某夫妇商议公司筹建事宜,由郭忠忠出资用于公司注册、平台开发等事宜,王某、熊某夫妇负责联系产品。
熊某将其经营的安徽乐臣化妆品公司的员工被告人薄某、李某丹、唐某洪、汪某等人安排、介绍给郭忠忠,参与筹建公司。有丰富线上营销经验的被告人李京帅经人介绍认识郭忠忠,为郭忠忠从事网络传销出谋划策。
2018年3月,郭忠忠、王某、李某帅在“最佳合伙人”微信群里商议并确定了产品销售、层级返利以及收取平台管理费等网络传销模式。后该三人提供平台制作文案,多次前往安微皮诺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建立技术群,与该公司技术人员商谈、策划、确定网络平台程序模式。
2018年4月5日,郭忠忠等人正式成立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红世家”),郭忠忠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虚假注册资本一亿元。为方便工商登记,让薄某提供身份资料,成为挂名的监事。
同年5月,该公司向阿里巴巴租赁服务器,将平台程序嵌入“网红世家”微信公众号上线运行。在网红世家微信公众平台以销售“网红世家富勒烯系列产品”为名,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形成“金字塔”结构,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对外虚假宣称“获得诺贝尔奖”、“内招领导人”、“外接全国各大团队”、“产品获得30多项专利”、“三分种见效”、“可以饮用的化妆品”、“史上最低门槛”、“造就百万富翁”等,夸大盈利前景,引诱参加者大量发展下线会员参与。
该公司的传销模式分三个阶段。1.0模式下,会员等级分为用户、普通网红、网红经理人和网红CE0四个等级。新人可通过扫描推荐人的二维码免费注册成为1级“用户”,“用户”无获取层级返利资格。
会员通过购买88元体验卡商品即可成为2级“普通网红”;通过直接购买12800元的商品升级为3级“网红经理人”;通过直接购买39000元的商品升级为4级“网红CEO”。
“用户”等级的会员通过购买88元的体验卡升级为“普通网红”,如果该“用户”等级的会员的直接推荐人是“代言人”,则直接推荐人独得80元销售提成,否则直接推荐人得40元销售提成,间接推荐人得40元销售提成。
体验卡用于升级为3级“网红经理人”的商品价格12800元,直接推荐人提成6000元,间接推荐人提成3000元;用于升级为4级“网红CEO”的商品价格为39000元,直接推荐人提成12800元,间接推荐人提成5000元。
为进一步逃避打击,大规模发展新会员,该公司于2018年12月推出2.0模式。会员从低到高设置用户、网店、特约、区代、官方、总代、董事七个级别。
该阶段注册会员必须有推广码,用户扫描推荐人的推广码,方可注册为平台会员,确定上下线层级关系,上下线不限层级,原则上可以无限发展,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
会员必须通过推荐人扫描其推广码方可直接注册1级“用户”,“用户”不能推荐会员,无返利资格,“用户”自己通过直接购买最低为39元商品即可升级为2级“网店”,平台设置每人限购一件39元商品。升级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团队购买商品数、直接推荐会员购买数、减去团队最大值。
平台返佣时间为会员购买商品完成支付后,系统随即按层级设定的分配佣金。平台根据用户的推荐关系向上查找,根据会员等级最多6个会员可以提取佣金,并根据会员等级及商品的成本设置确定佣金金额。
若某一会员虽然在推荐链条中,但其会员等级低于或等同于其下级的会员等级,则不能获得该笔订单的返利。该平台通过销售大量严重偏离市场价值的商品,让公司高层和网络传销体系高层级会员获取巨额收益,通过设置众多限制条件,大肆鼓吹团队裂变、短时间暴富等思想,大量引诱会员加入并发展下线。
该公司后又推出3.0模式,不久案发。
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后台数据进行恢复鉴定,该公司发展会员最高层级220层,全部下级人数862115人,涉案账户收入9188万余元,除去支出费用,共非法获利3115万余元。
开江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分别判处六年到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到5000元不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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