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三年来,整个电子烟行业关注最多、讨论最频繁的话题莫过于监管问题,因为它关乎着这个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3月22日下午,工信部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自2019年末《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发布之后,对电子烟等新兴烟草产品进行从生产、流通和销售全方位的限制。
上述《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电子烟龙头悦刻母公司雾芯科技在美股盘前交易时段大跌逾30%。
按照这一修订意见,等同于将电子烟纳入与传统卷烟同等的监管体系。
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其次,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
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
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据2016年修订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于烟草生产销售企业的规定是,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该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个证件对应的是烟草制品的生产端、流通端和零售端。
目前的电子烟生产销售通路,大致可以认定为“生产商、各级代理商和零售店”组成,对照烟草制品的要求看,每个环节必须获得上述许可证件。
同时,由于目前在电子烟零售端存在大量微商,这部分渠道或将随着规定的落地彻底进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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