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大狮集团特大网络传销案的刑事裁定书。鹰鉴在在该裁定书上看到,“中销联合”、“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等传销APP的负责人全部获刑。
2016年6月17日,岳本华(另案处理)注册青岛大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狮科技公司),先后在青岛市市北区办公,并以大狮科技公司名义对外招聘员工。
岳本华、被告人岳某(岳本华侄子)利用本人或者员工的名义注册十余家公司(内部称大狮集团),先后购买“中销联合”、“赚客帝国(摇钱树)”、“星通易赚”、“翠都商城”、“盘古邦”、“九龙壁”、“一壶茶”、“乾多多”、“文惠王”、“开心海豚”、“优品商城”、“鑫益汕百货”、“鱼丽宝”、“盛世宝”共计14款手机APP软件。
岳本华对外虚假宣传“中销联合”具有国家背景,能够实现参与者股权分红、实现共产共富等,虚构盈利项目。以此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fcx114-com)
经审计,岳本华上线运营的11款手机APP软件,共涉及投资人638359人,投资金额8801799786.19元。
2018年5月,被告人赵某岳入职大狮科技公司,与岳某共同经营“赚客帝国”APP,担任物流经理。
同年10月,岳某和大狮科技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青、赵某岳离开大狮科技公司,岳某注册成立山东精忠报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忠报国公司),将“赚客帝国”改名为“爱尚集市”,岳某控制“爱尚集市”的收款账号。
同年12月底,张某青帮助岳某购买北京云集新农私募投资基金4020万元,张某青收取基金公司回扣68万余元。
2018年5月,被告人邢某娜入职大狮科技公司,明知公司是传销模式,先后从事助理、人事经理、全国区域划片接待员。10月起,邢某娜担任采购部负责人,负责各个APP中大礼包商品的采购,直接向岳本华汇报工作。
2017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武注册加入“翠都商城”、“九龙壁”、“盘古邦”等传销APP,大量发展下线并获得返利。
2018年5月,王某武主动到青岛找到岳本华,谋求更高发展。同年9月1日,岳本华通过支付宝向王某武转款100万元,帮助王某武成立山东盛世园梦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由王某武经营管理该公司,向大狮科技公司供货岫岩玉,作为“中销联合”的月光宝盒大礼包商品销售。期间,王某武接受岳本华的指示,通过支付宝为160余名传销参与者返利。
2018年2月,被告人吕某入职大狮科技公司,担任岳本华助理,明知公司传销模式的情况下,根据岳本华的安排,注册嘲风商贸公司并上线运营“九龙壁”,担任负责人。
2018年6月,被告人毕某平入职大狮科技公司,担任公司经理,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先后担任“翠都商城”、“文惠王”负责人。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秦某怡夫妻二人加入大狮科技公司,以其经营的青岛小核桃科技公司的名义购买“开心海豚”,并共同负责“开心海豚”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桐入职大狮科技公司,从事商品上新、客服等工作,并根据岳本华的安排,注册山东近乾商贸有限公司上线运营“乾多多”APP,并担任该APP负责人。
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入职大狮科技公司,先后从事前台工作、担任岳本华助理。2018年12月,王某担任“一壶茶”APP负责人;2019年2月接替邢某娜担任采购部负责人。
2017年11月,被告人夏某晨入职大狮科技公司,从事“中销联合”等APP上新工作。2018年6月,担任“尚品库”APP负责人。
2016年底,被告人张某入职大狮科技公司,从事APP上新等工作。2018年6月起,担任“星通易赚”APP负责人。11月至12月间兼任结算中心负责人。
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庆入职大狮科技公司,先后从事“中销联合”APP的上新、采购负责人等工作,2018年12月,担任“中销联合”APP负责人。
2018年5月,被告人席某入职大狮科技公司,担任茶叶采购负责人,采购公司商品上新所需的茶叶、花生油等,并于2018年12月后兼任“星通易赚”APP负责人。
原审法院认为,上述1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6年到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元到5万元不等。
宣判后,毕某平、张某、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调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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