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本网获悉,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李某武、王某珍、郭某凤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唯宝汇”电子商城,打着“帮扶中国好企业、捧红民族好品牌”的口号,采取讲课、媒体宣传、开推介会、演讲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大肆宣传,让参加者以缴纳固定门槛费的方式获得入会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下线人员。
河北至宝网络传销共分为三个阶段三种模式。
第一种为珠宝会员计酬返利阶段(消费全返类),该模式主要是购买一定数额珠宝首饰,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会员现金。即购买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000元的珠宝首饰,最终返还会员12000元现金。购买36000元的珠宝首饰,最终返还会员36000元现金。购买120000元的珠宝首饰,最终返还会员240000元现金。此模式未发现明显的上下级关系。
第二种为“唯宝汇”电子商城计酬返利阶段(消费积分类)。该模式根据会员入会缴纳金额不同,将会员分五个等级,即普通会员(需缴纳3000元)、银卡会员(需缴纳6000元)、金卡会员(需缴纳12000元)、钻卡会员(需缴纳36000元)、冠级会员(需缴纳72000元)。并按照一人发展二人的排列模式进行左右区排列,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和缴纳的金额,在获得静态收益的同时,获得层碰奖、量碰奖、管理奖等动态收益。所有奖金收入,以及所送积分的50%可以提现,也可以用于在“唯宝汇”电子商城购物。所有各项奖金收入,以及所送积分的10%作为公益基金,用于慈善活动。所有各项奖金收入,以及所送积分的40%作为消费积分,专用于在“唯宝汇”电子商城购物。
第三种为“祥云资产包(ACA)”阶段。该模式根据会员购买金额的不同,将会员分为五个级别,即铜级会员(需要缴纳3250元)、银级会员(需要缴纳6500元)、金级会员(需要缴纳19500元)、钻级会员(需要缴纳65000元)、冠级会员(需要缴纳195000元),根据发展会员的人数和缴纳的金额,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被告人李某武与韩某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2月份左右,韩某娟经他人介绍后加入“唯宝汇”传销组织,后在天津市蓟州区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李某武作为韩某娟的直接下线,协助韩某娟处理相关工作并积极发展人员加入。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珍、郭某凤、周某波、马某荣、刘某英、姜某才、刘某、宋某刚组建工作室,利用工作室大力宣传“唯宝汇”入会及获利模式,引诱他人加入该组织、帮助入会人员注册交费、购买商品等,所发展人员层级均达三级以上。
其中,在“唯宝汇”计酬返利阶段,被告人李某武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150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额累计达46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珍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150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额累计达4500余万元;被告人郭某凤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150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额累计达450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波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110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额累计达3400余万元;被告人马某荣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70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额累计达24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英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40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额累计达1300余万元;被告人姜某才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20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额累计达64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20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资传销金额累计达59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13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额累计达45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艳、刘某宁、郑某英、孔某敏、仇某霞、张某静于2016年2月至3月期间注册成为“唯宝汇”会员,大力宣传“唯宝汇”传销模式,并积极发展人员加入,其中刘某宁还任“讲师”一职,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所发展人员层级均达三级以上。其中,在“唯宝汇”计酬返利阶段,被告人李某艳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20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额累计达73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宁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10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额累计达280余万元;被告人郑某英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8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额累计达210余万元;被告人孔某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7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额累计达230余万元;被告人仇某霞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7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额累计达25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静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50余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资金额累计达18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武、李某艳、刘某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郭某凤、周某波、马某荣、姜某才、刘某、宋某刚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珍、刘某英、郑某英、孔某敏、仇某霞、张某静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武、李某艳、郭某凤、周某波、马某荣、姜某才、刘某、宋某刚、王某珍、刘某英、郑某英、孔某敏、仇某霞、张某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宁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武、王某珍、郭某凤等15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既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主观恶性的程度、认罪悔罪的态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武、王某珍、郭某凤等15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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