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邵某某、孟某某、卢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孟某某、卢某甲加入的名为“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万元。
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经理室)进行管理,团队(经理室)由老总领导,团队(经理室)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职务,负责本团队(经理室)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以及与其他互动团队(经理室)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该团队(经理室)租住于南京市江宁区盛江花苑小区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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