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以学习财商知识,管理、使用信用卡,打造百万身价为名,引诱他人加入并积极发展下线,骗取钱财,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武冈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蒋某青、浦某东、杨某红组织、领导传销一案,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检察院指控:株洲宝昌商贸有限公司以教人学习财商知识为名发展代理,代理级别有50000元经销商,11000元渠道商,代理通过发展代理商获取返利。2017年,蒋某青向株洲宝昌商贸有限公司交50000元钱代理费成为株洲宝昌商贸有限公司的经销商级别代理,蒋某青陆续直接或间接给株洲宝昌商贸有限公司发展杨某红等13名不同级别代理商。2018年1月底,蒋某青、杨某红等人花30万元代理费成为株洲宝昌商贸有限公司邵阳地区的总代理。
2018年4月,蒋某青、杨某红、张某1、范某、喻某、浦某东(2018年5月加入)在武冈市老广场旁边泊客饭店3楼成立湖南宝龙商贸有限公司,蒋某青是法人代表,公司参照株洲宝昌商贸有限公司模式运营,以教人学习财商知识为名发展代理,后引入鸠鸠POS机,让代理推广鸠鸠POS机。
代理级别有13000元渠道商和3800元普通代理,通过发展代理商获取返利。2018年11月,因公司股东组成结构变动,蒋某青、浦某东、杨某红、肖某成立湖南鸿宇天华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武冈市某,后王某、罗某1出资入股,蒋某青为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浦仕东为公司总经理兼讲师,杨某红为副董事长兼公司财务。
公司经营模式和湖南宝龙商贸有限公司一样,以学习财商知识,管理、使用信用卡,打造百万身价为名,收取费用发展代理获取返利。蒋兰青、浦仕东、杨高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推广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现已查实涉案人员60人。被告人蒋某青、浦某东、杨某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浦某东、杨某红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红2020年8月19日到武冈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青、浦某东、杨某红以学习财商知识、管理、使用信用卡,打造百万身价为名,以直接、间接发展人数作为获取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加入并积极发展下线,骗取钱财,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青、浦某东、杨某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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