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记者从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通过网络庭审,依法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某峰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峰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至此,以王某峰为首的6起5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审判完毕。
被告人王某峰伙同陈某丽(已判刑)、徐某立(已判刑)、王某超(已判刑)等人组织、领导以直销郑州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蛋白活性多肽”保健品、某茶叶等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且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过上课洗脑、禁止单独外出、禁止单独睡觉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并以非法拘禁为手段,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该集团成员还以冒充被害人女朋友、订婚彩礼等方式到被害人的家中对其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社会生活秩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王某峰在整个犯罪集团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6月29日卫东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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