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7日,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登封三楂红酒业有限公司以销售红酒为载体,利用其会员登录系统及其官方网站搞传销。经过初步核查,邯郸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17年9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12月开始,利用其自己开设的网站作为会员管理系统,以认购红酒的方式,采取注册制发展会员。当事人利用其官网、会议、“一对一”等形式进行营销模式的培训及宣传。当事人要求参与者必须购买其生产的一款“三楂红”2697系列的“公元前”红酒,并按购买产品数量的不同,从低到高依次可成为五个相对应级别的会员。其中,购买1件(2760元)、3件(8280元)、5件(13800元)、10件(27600元)、20件(55200元)分别可成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会员,五星会员为最高等级。当事人以双轨制的形式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其奖金制度(计酬方式)分为静态分红、开拓奖、月福利三种。
当事人利用会员系统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9月22日共发展会员53979个,会员报单金额累计704818440元。当事人向各级会员支付奖金291112755.9元,会员遍及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域,已形成清晰的网络组织结构。2017年11月3日,邯郸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冻结当事人涉传账户资金45966180.43元。
邯郸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2018年2月8日,该局没收当事人非法财物45966180.43元,并处罚款200万元。该处罚决定已于2019年1月30日执行到位。
办案人员谈体会——
实行清单式办案 形成社会共治合力
本案作为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之前已经立案的案件,查办的过程一波三折。近日,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永年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永年区人民法院等部门,以此次“百日行动”为契机,攻坚克难,一鼓作气,成功将此案办结。
办案难点
本案在查办过程中,遇到四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是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属地管辖,即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为基础,级别管理、指定管辖为延伸和补充的行政管辖制度。而违法行为发生地,既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也包括危害结果发生地。具体到网络传销,其实施地应包括组织者的操作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参加者操作地、参加者交纳“入门费”地和领取“奖金”地、上线人员收取钱财地和发放“奖金”地。
互联网具有地域跨度大、传播范围广、受众分散、全球性、无界性等特点,导致网络传销行为隐秘性强、交易行为虚拟化、参与主体分散、地域跨度广且界限模糊。鉴于此,原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在《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网络传销案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多个地域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易确定的网络传销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办案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时,因为没有其他相关单位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按照立案在先的原则和规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二是申请司法冻结应当向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提出。《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办案机关认为,司法冻结的机关应为法院,而不是公安机关,理由是:公安机关只能在刑事立案后才能釆取冻结措施,根据刑事优于行政的原则,对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刑事追诉后,其行政违法已被刑事行为吸收,行政机关不宜再实施行政处罚而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交。因此,在行政调查阶段,如果出现《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司法冻结而应向法院申请。
三是涉传账户资金查封期限超过45日是否违法。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0日 15日,即最长不得超过45日,但该法条是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而本案对当事人财物的冻结是法院依行政裁定实施的司法行为,不是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对涉传资金的冻结行为不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八条查封、扣押期限的规定。
四是当事人向会员支付的部分退款是否要扣除。当事人提出已向会员退款291112755.9元,在计算和作出处罚时,应从非法财物中扣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认定的是非法财物而不是违法所得,且认定的45966180.43元非法财物仅为其非法收入的一少部分,与当事人已退款项在逻辑上不可能重叠,不会发生冲突,不存在扣除的问题。
办案特点
通过查办本案,办案机关总结了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大。2017年9月,办案机关通过重庆市智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对会员管理网站内容进行了云存证。重庆市智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9月14日向办案机关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书》,存证的信息包括会员编号、姓名、类型、手机号、身份证号、推荐人、报单人、报单金额、注册时间等内容。经统计,这批数据包含53979个注册会员信息,办案机关对这批数据进行了梳理,梳理之后统计结果为会员总数53979个,累计报单金额超过7个亿,达704818440元。
二是电子数据多,资金链复杂。办案人员到重庆市智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提取和固定有关电子数据,其中在重庆连续取证一周时间用于司法存证。当事人提供会员信息后,办案机关用配置较高的计算机连续计算10天,才把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与办案机关掌握的信息逐条比对甄别,核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当事人利用大量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收款、拨付、理财、投资管理,且收费名目众多,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一个银行账号就有2万多笔,办案人员只有通过静心、耐心、细心的工作,才能从中找到蛛丝马迹。
三是覆盖范围广,查处难度大。办案人员按照身份证信息统计,发现当事人的会员覆盖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会员之间层级关系复杂,形成相互交织的一个网络整体。随着参与人数的不断增加,当事人也不断修改调整奖金制度和能够反映层级关系的具体名称,但无论是左区右区、大区小区还是线上线下的称呼都改变不了双轨制发展会员、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的本质。
四是考虑全面,防范隐患。本案涉及人员众多,影响面大,除了惩处违法者,更重要的是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和引导正面舆情。办案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一直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方案,及时报告地方党委和政府,控制不稳定因素。在案件处罚阶段,办案机关依法依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诉求,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最终,办案机关指导当事人积极处理善后、控制舆情,降低减少了群体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办案心得
通过查办本案,办案人员总结了五个方面的办案心得。
一是及时汇报,争取支持。对于这种重大案件,一定要及时汇报上级机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本案调查初期就得到了原国家工商总局和原河北省工商局的重视和支持,从案件启动、案件管辖、案件查处、案件协调、案件定性等方面,均给予了指导和帮助。案件处罚阶段,得到了邯郸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得到了市、区两级法院系统的大力支持,对本案的成功查办起到了关键性支撑作用。
二是注重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本案核心证据包括后台数据、资金流水等客观数据,均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协助下调取,然后通过数据鉴定、资金审计等程序进行固定,调查初期没有惊动当事人。这样,既绕过了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和办案机关无法使用其他强制手段的困境,也为后续控制资金起到一定作用。取证的方式和方法,办案机关严格按照《工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指导意见》进行,既保证了取证手段合法、程序合法、来源合法,也保证了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主要的违法事实,不仅有直接的证据证实,还有相关证据可以佐证、验证,最终形成了前后呼应的证据链。
三是运用新型网络技术。本案的电子数据存储在云服务器中,数据量以T为单位计算,难度极大。从调取电子数据到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每走一步都面临着新领域、新问题和新挑战。办案人员在金融部门、腾讯公司、阿里巴巴集团、美亚柏科、社会技术力量等技术支撑下,通过不懈努力,最终完成了对海量电子数据证据的调取、分析和固定。
四是顶住压力、思路清晰。在查处初期,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大,拒不配合调查,当事人的委托律师还通过法律界、纪检部门施压,办案人员受到的压力可想而知。对此,办案人员理清办案思路,一心一意调查取证,最终取得完备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五是及时沟通,发挥合力作用。本案得到了湖北、山东、重庆及吉林长春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助,还得到当地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以及腾讯、阿里巴巴、美亚等第三方拥有技术力量企业的支持,形成社会共治合力。
案后思考
顺利查办本案,办案人员认为有三点经验值得总结。
一是成立专案组,实行清单式办案。为及时查处本案,办案机关专门发文成立案件调查专班,抽调7名办案骨干专司此案的办理;全程制定预案,实行清单式办案,做到案件办理的每一环
节均有预案和调查取证方向,列出调查取证清单,同时限定取证期限,办案人员对照清单列举事项逐条落实。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适时召开案情研判会,总结前期工作的得失、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下一阶段的预案,列举办案清单,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与金融部门密切联系沟通,做到依法查询有保障。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查询涉传人员账户。为得到金融部门的支持,办案机关与金融机构充分沟通,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和全力支持。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办案机关专班人员及时查询涉传人员的账户情况,并进行了大量的账户分析、统计汇总,从会员交款到账户之间互转、涉传账户实施费用结算、向会员返还奖金等环节均列表汇总,分析账户1500余个,整理出长达数十页的资金走向图,通过对涉案人员账户的追踪、调查、分析、整理,最终确定了核心的4个收款账户及14个分红账户,既为冻结涉传资金账户争取了时间上的主动性,又实现了资金控制的最大化。
三是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联动打击传销。办案机关党组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为查办本案提供各方面的保障。法院根据办案机关的申请迅速分派7个专班对22个涉传账户进行冻结;公安机关强力配合,指导办案机关的专班人员无缝衔接开展案件移交工作;检察院事前介入实施检察监督,为规范办案提供法律支撑。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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