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姑娘小钱经常在朋友圈看到形形色色的广告,便也想通过做微商创业赚钱,于是加入了各种微商群寻找商机。
一天,小钱在某个群里看到有人在推广一款保健品,称这款保健品功效显著,只要加入他的微商团队保证不愁销路。有些心动的小钱便加了对方的微信,询问销售方式。对方称,销售采用分级代理的形式,级别越高,进货价就越便宜,即便是初级的“特约代理”,也能获得每瓶90元的利润。丰厚的回报让小钱动了心,便申请做了特约代理,并取得了“授权书”,开始在自己的朋友圈推广这款保健品。
小钱推广产品后没几天,便有人来询问,称自己是开药店的,想买几瓶放在店里销售。小钱和供货商取得联系后,对方表示可以直接向客户发货,让小钱将客户地址发给他,发货后将快递单拍给小钱。客户收到商品后,立即将钱打给了小钱。初次“试水”成功让小钱受到很大的鼓励,她更加努力地在朋友圈推广这款保健品。没过几天,“开药店”的客户向小钱反馈,称这款保健品卖得很快,反响也不错,要再购买30瓶,于是小钱在进货的同时申请提升了代理的级别。几天后,又有自称“开养老院”的客户向小钱订购大批商品,但称由于资金暂时不足,需要小钱先垫付货款。小钱自认为已经打开了市场,以后不愁销路,于是一边不断提升代理级别,一边从供货商处购入了大量的保健品。但是等到她囤了3万多元的商品后,却没人问津了,之前有意向购买的客户也失去了联系,和供货商联系发现自己被拉黑。小钱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便立即报了警。
没过多久,公安机关在外地抓获了涉嫌诈骗的何某、缪某等5人,这些人,是小钱的供货商,也是小钱的“客户”。何某、缪某等人交代,他们经过商议后,决定假冒微商骗取他人财物,于是共同出资租了一间公寓,购置办公用品,并在网上以每瓶18元的价格批发了某种保健品,重新包装后将售价定为每瓶300多元。他们分成两组,一组人作为“售前”假扮卖家,在微信上寻找被害人做这款保健品的代理商,另一组人作为“售后”假扮买家,轮流向被害人购买产品,制造出产品销路好的假象。两组人相互配合,不断欺骗被害人追加购买产品以升高自身代理级别,将价格低廉的保健品以高价卖给被害人。2018年8月至9月,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他们就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5万余元。
案破后,被告人何某、缪某、夏某分别退赔2万元,涂某退赔1万元,已发还给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缪某、夏某、涂某、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缪某、夏某、涂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魏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均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均可宣告缓刑。据此,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缪某等5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微信的快速发展,微信销售日益活跃,不少人看中这一商机,加入了微商行列,但是所销售的商品却鱼龙混杂,一些微商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下手的目标。在该案中,价格低廉的保健品摇身一变,就成为了“功效显著、不愁销路”的“香饽饽”,被害人没有对商品进行深入了解,就被大量的虚假订单所迷惑,掉入了陷阱。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微商行业不再是法外之地,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法官提醒,在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因没有电商平台购物的第三方资金托管保障,交易风险较大,所以,应事先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商品来源,辨明真假再进行交易,并留存好交易证据。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真实可信,不能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更不能借广告发布从事诈骗、网络传销、植入木马链接盗窃他人账户密码等违法行为。
而大家在使用微信时,如果发现微信朋友圈中有明显违法的广告,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果在微信朋友圈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向消协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遭遇诈骗、传销等行为,应及时报警
来源:杨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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