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投资公司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投资养生项目可高额返息,获取公众存款2000多万。3月8日,北青报记者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该公司总经理舒某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各投资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舒某伙同吴某等人于 2 017 年 4 月至2017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富尔大厦,以国兴伟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蕲春艾鑫养生项目并高额返息为由,通过电话、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舒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
舒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提异议,自愿认罪。舒某的辩护人认为,舒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舒某伙同吴某等人于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间,以投资薪春艾鑫养生项目并高额返息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 2000 余万元,后返还人民币 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舒某伙同他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舒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是初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舒某作为总经理在非法募集资金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是主犯,且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舒某尚不能退缴违法所得,不能对其适用缓刑。
朝阳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舒某违法所得,用于发还各投资人 。
舒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舒某认为自己虽是公司总经理,但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查明,舒某在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明知该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以总经理身份积极参与公司非法集资项目的宣传、推介,非法吸收资金达2000余万元,并造成 1900余万元损失无法挽的严重后果,其作为公司的管理者之一,应认定为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所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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