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章贡区法院对3起传销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邹某、蒲某军等38人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审理照片,因涉及数名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
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邹某在福建省龙岩市加入“天津天丝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2016年底,被告人邹某带领20余名传销人员转移至章贡区,并在章贡区沙河镇、沙石镇等地租赁4处民房作为传销窝点。被告人邹某、蒲某军纠集被告人毛某文、黄某军、黎某富、宋某深、唐某贵、陈某里、娄某凯、马某龙、肖某威、高某亚、马某周、安某良、普某周、白某努、钱某、姬某、黎某全、李某发、宋某羊、江某鹏、符某友、王某学、梁某景、王某聪、董某山、李某崩、龙某保、陈某灿、毛某伟、杨某、朱某、杨某路、普某保、张某、李某欧、马某通过网上聊天、谈恋爱、介绍工作等理由,将新人骗入被称为“家”的传销窝点中,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新人缴纳费用、获取新人银行卡密码,逼迫新人加入传销组织,使传销团队不断发展扩大。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在赣州的内部成员达到40余人。
在传销窝点的组织内部,业务总管、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基本固定,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传销成员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审理认为?
被告人邹某、蒲某军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被告人邹某、蒲某军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才获得加入资格,按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加入者发展成员、骗取财物,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邹某、蒲某军指使黎某全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公民钱财,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邹某等38人共同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章贡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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